案例评析

关于第17428800号“真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12:58:57  浏览:655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7428800号“真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0290号

 

申请人:东海县云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28800号“真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9786号“一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宝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于  溧

薛红深

陈红艳

2016年1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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