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9472605号“伯乐兄弟BOLE BROTH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01:02:04  浏览:689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9472605号“伯乐兄弟BOLE BROTH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0000095516

 

 

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辉362226198303012119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良种场宿舍107号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04日对第9472605号“伯乐兄弟BOLE 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海澜之家”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是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标,有着独特而丰富的含义,是申请人智慧的结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65803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驰字[2009]第1165号关于第337135号驰名商标的批复;

  2.驰名商标所有人10-12年纳税证明、央视及地方广告合同、发票;

  3.“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部分无效裁定书及诸多仿冒申请人产品的不法商家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于2013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引证商标二由江阴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4月变更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

  3.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200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伯乐兄弟BOLE BROTHER”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文字“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以系争商标的注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较大差异,在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模仿。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熊培新

20161114

 

分享到: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31弄3号楼1007-1008室
统一客服:400-6866-101
电话:021-35310345 、51873297
投诉电话:021-51698315
传真:021-35310349

Copy Right ©2009 http://www.lidong.org 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

沪ICP备0702507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