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本报讯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记者了解到,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据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含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及英文GI(为地理标志英文的缩写字母)等要素,代表了国家注册和保护的统一性;标志主图为天坛,是中华民族的标志性建筑物;图中麦穗代表农业,绿叶代表生命和发展,绿色主色代表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黄色辅色代表丰收、希望。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工作,指导农民、涉农企业和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商标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由商标法律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法律授权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在使用中与其它商标无明显区别,不便于消费者识别,也不利于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为此,商标局决定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去年4月,商标局在江西召开的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议。同年9月,商标局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泛征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设计方案,共征集设计方案162个。经过充分讨论、投票和审慎研究,最终确定了上述设计方案。
商标局有关人士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按照官方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该办法于2007年1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