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38类“evernote”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9 11:59:10  浏览:2129  来源:
2013)商标异字23832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上海柏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8期<<商标公告>>第9627847号"everno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evernot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广播、电讯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14332号"everno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用于对多样性的计算机和网络平台上的任何数量的打字的和手写或者图形标记或者剪辑进行获取、组织、搜索、存储、同步化处理、识别、共享以及传输的计算机程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起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9627847号"evernot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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