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18类“蘑菇街MOGUJIE”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29:09  浏览:3398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5016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杭州邦语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46期<<商标公告>>第10605724号 “蘑菇街MOGU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蘑菇街”及其拼音“MOGUJIE”构成,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01155号、第9501131号、第9501104号、第9501086号“蘑菇街MOGUJIE.COM”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和商品分别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第35类“广告”、第16类“纸”、第9类“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605724号“蘑菇街MOGUJ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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