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19379号“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7446号
申请人:北京极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19379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5390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