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国际注册第710567号“GILBER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12:44:21  浏览:2265  来源:商评委

关于国际注册第710567号“GILBERT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000009582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皮克及克劳伯格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摩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10567号“GILBER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撤200902996号决定,于201508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PEEK & CLOPPENBURG KG提交的其在201199日至20149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G710567号“GILBERTO”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德国最大的服装零售商之一,复审商标一直被申请人在中国进行真实有效且持续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战略合作,被申请人将停止对申请人商标的打击行为,双方正在进行谈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1年申请人GILBERTO品牌在中国的销售统计数据;

  2、加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给申请人的订单、账单及中文翻译(包括海内外生厂商)。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维持本案复审商标的注册;类似情形的案件已被维持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复审案件情况说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和解协议;

  5、关于第3227161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形式单一,数量有限,并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实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持续地使用。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将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双方达成协议。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暂缓审理请求书及翻译;

  2、被申请人签署的撤回撤销三年停止使用请求;

  3、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及中文翻译。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战略合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226日。20149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2015721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书未经公证认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系申请人自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二加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给申请人的订货单等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未经公证认证的和解协议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复审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要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  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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