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12:41:52  浏览:196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0000102627

 

申请人:F.O.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88342号“BIG PARTY及图”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白昕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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