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98247号“双喜小子”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5313号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 2015年11月05日对第13698247号“双喜小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委认为,申请人已于2015年05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我委已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了商评字(2016)第0000085058号无效宣告裁定。本案中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与前述无效宣告案件的理由并无区别,本案已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崔方明
孙 萍
李艳燕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