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15512418号“爱罗欧制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12:52:12  浏览:192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5512418号“爱罗欧制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6055号

 

申请人:爱罗欧产品新西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5512418号“爱罗欧制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42932号“爱诗罗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上不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获取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申请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上海欣莱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

2、上海欣莱工贸有限公司的网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爱罗欧制服”与引证商标“爱诗罗欧”在文字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翟延莉

  

孙会娟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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