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奋斗龙fdlong”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9 11:55:36  浏览:2109  来源:
(2012)商标异字26568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扬州灵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36 期<<商标公告>>第7908554号"奋斗龙fd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奋斗龙fdlong"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FSL"系列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其驰名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7908554号"奋斗龙fdl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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