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我所代理的 “ABBA”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9 11:56:19  浏览:1898  来源:
(2013)商标异字01597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杭州旗开德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68 期<<商标公告>>第8625722号"AB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BBA"与异议人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引证于类似商品上享有优先权的"kappa"商标和第3786129号""商标未构成近似.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极地音乐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上在我过实际使用"ABBA"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其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姓名权、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8625722号"ABB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本商标被两家世界比较知名的公司同时异议.  ABBA为甲壳虫乐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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