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6408号“十二时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648号
申请人:上海时慢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6408号“十二时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1367号“十二时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顶灯;路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烹饪用电高压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运载工具用灯;灯罩;发光二极管(LED )照明器具;落地灯;台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电高压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9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