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6641号“千泉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8 08:03:48 浏览:966
关于第37616641号“千泉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06号
申请人:宜兴干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6641号“干泉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971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9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二在消毒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020年05月11日
来源:未知